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相關規定
發布日期:2019-07-03 13:57:29 | 瀏覽次數:107
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相關規定如下:
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的選擇,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二、 儲罐區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非水溶性甲、乙、 丙類液體固定頂儲罐,應選用液.上噴射、液下噴射或半液下噴射系統;
2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和其他對普通泡沫有破壞作用的甲、乙、丙類液體固定頂儲罐,應選用液上噴射系統或半液下噴射系統;
3外浮頂和內浮頂儲罐應選用液上噴射系統;
4非水溶性液體外浮頂儲罐、內浮頂儲罐、直徑大于 18m的作為主要滅火設施;固定頂儲鋪及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立式儲罐,不得選用泡沫炮沫槍作為主要滅火設施。
三、儲罐區泡沫滅火系統撲救一次火災的泡沫混合液設計用量,應按罐內用量、該罐輔助泡沫槍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儲罐確定。
四、設置 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儲罐區,應配置用于撲救液體流散火災的輔助泡沫槍,泡沫槍的數量及其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表4.1.4的規定。每支輔助泡沫槍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應小于240L/ min。
五、當儲罐區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時,系統的泵、比例混合裝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閥、干管控制閥宜具備遠程控制功能。
六、在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應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檢測儀器的安裝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應設置試驗檢測口;在防火堤外側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力條件處的管道上,宜設置供檢測泡沫產生器工作壓力的壓力表接口。
七、儲罐區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與消防冷卻水系統合用一組消防給水泵時,應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滿足設計要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災時臨時調整的方式保障。
八、采用固定式泡沫滅火 系統的儲罐區,宜沿防火堤外均勻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60m。
九、儲罐 區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應具備半固定式系統功能。
十、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應滿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啟動后,將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輸送到保護對象的時間不大于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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